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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专业知识,或者经依法考核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特别说明: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要以网站为基础(意思是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