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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

(三)至少有两名熟悉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专业知识,或者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意事项:①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取得许可证后)(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三)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④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⑤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以网站为基础。

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等名称;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经营的互联网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包含“电子商务”、“药品投资”、“药品招标”等内容。

⑦需要现场验证的区域,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证,完成相关管理体系文件,悬挂展示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并有管理人员和三名专业人员在场。